管轄異議申請書(一)
文章出處:陳小成律師團隊人氣:發表時間:2018/1/25 15:50:01
管轄異議申請書
申請人:張某某,男,1971年出生,住廣州市**區**街**號*室。
被申請人:李某某,男,1965年出生,住佛山市**區**鎮**座*房。
申請事項:
申請將案件移送至**省**縣人民法院審理。
事實與理由:
被申請人李某某在***有限公司(以下稱**公司)工作期間,公司欠李某某工資補償款1234950元。2016年3月17日,公司全體股東形成決議,其中第五項內容為:“同意將股東張某某選為公司法定代表人”,由此張某某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職責。2016年3月19日,李某某書寫了“欠條”“說明”,張某某作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名確認。在同一頁上,李某某書寫了“注”,確定了此款為**公司的工資補償款。由此,雖然張某某出具了欠條,但根據《民法總則》第61條第二款規定,其行為產生的后果應當由**公司承受。因此本案適格的被告應當為**公司而非張某某本人。
關于本案的案由,被上訴人起訴時列為“欠款合同糾紛”是錯誤的。因為從被上訴人提供的欠條及下面的“說明”“注”及民事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可以看出,本案的欠款來源是勞動報酬,即基礎性法律關系為勞動爭議糾紛,既非合同關系,也不是普通的民間借貸,不適用最高院關于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的解釋及《最高院關于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中“接受貨幣一方管轄”的規定,因此,本案的管轄法院應當適用《民事訴訟法》第21條規定的普通管轄原則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。本案適格的被告為**公司,應當由**公司住所地**省**縣人民法院管轄。
由以上兩點可以看出,因為**公司為適格的被告,而**公司住所地在**省**縣,根據《民事訴訟法》第21條第二款規定,本案應當由**省**縣人民法院管轄。現提出申請,請求將本案移送至**省**縣人民法院審理。
此致,
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
申請人:張某某
2017年10月23日
附證據:
1、《**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》復印件一份;
2、2016年3月19日原告李某某書寫的《欠條》、《說明》、《注》復印件各一份;